山东省制冷空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制冷空调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Refriger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DRA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山东省制冷空调行业的制造企业为主,包括有关科研机构、院校、社会团体及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全行业共同利益;反映会员的诉求和行业情况,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自律行业行为,增强行业的凝聚力;推动行业生产与技术的进步,促进山东省制冷空调行业的创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山东省制冷空调暖通行业经济运行、企业创新、技术进步、产业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与制冷空调暖通行业发展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授权在本行业内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制冷空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制冷空调相关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全行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三)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对制冷空调行业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等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配合政府依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四)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推动和促进提高本行业产品质量的有关活动,协助政府开展质量管理和调查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制冷空调行业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制冷空调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并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六)受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参与制订修改制冷空调行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出版制冷空调工业地方标准,并负责在会员中的推广实施工作;
(七)积极推进与国内外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交流信息;受政府委托承办本行业国际性的专业展览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推进会员单位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技术与经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参观、参加国内外制冷空调产品专业展览会和国际技术信息交流会议,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及外向型发展;
(八)办好本协会会刊技术类刊物;与相关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就行业关注的技术热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出版专题研究报告,并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
(九)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和行业的需求,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安全等相关培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社会团体委托本协会的各类事项,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四)在山东省内从事本行业相关产品生产、研究开发、设计、检测、安装领域内服务活动、并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填写入会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由秘书处组织审核,报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评比达标表彰申报事项;
(十一)制定和修改行业自律公约;
(十二)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与届期相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负责人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协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本会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经本会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经本会理事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人事管理制度》、《社团负责人年度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出纳和兼职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协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电话:0531-86425717 邮编:250014 E-mail:sdszlkthyx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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